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瑞士联邦宪法,1999年4月18日(2009年9月27日版), 瑞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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版本年份
2009
日期
状态:
2009年9月27日
生效:
2000年1月1日
议定:
1999年4月18日
主题事项
宪法/基本法
文本类型
其他
备注
宪法是瑞士的最高法。第一部宪法于1848年9月12日通过,规定瑞士为联邦国家。宪法引入了分立自治原则,在宪法无明确相反规定的前提下,各州拥有独立的自治权。1874年5月29日,瑞士的第二部宪法继对1848年宪法做了全面修改后获得通过。正是在第二部宪法中,联邦的权利得到了增强,并在联邦层面引入了全民公投制度。1999年4月18日,第三部宪法经全面公投获得通过,并于2000年1月1日生效。1999年宪法是对先前1848年和1874年宪法的改编,写入了早期仅在判例和原则中提到的基本权利。瑞士可称为是多党联邦议会制民主国家。宪法规定了政府三个分支的权力和职责。立法权由联邦议会两院行使:联邦院和国民院。行政权由联邦委员会行使。司法权由州和联邦法院行使。州层面包括一审法院、行政法院以及州上诉法院。联邦层面包括联邦刑事法院、联邦行政法院和联邦最高法院。宪法还规定了联邦与州的权力分立。瑞士由26个州组成,各自拥有独立的宪法,在联邦宪法授权的范围内具有自主权。这些问题通常包括财政权、刑事诉讼、医疗保健和教育。根据自治原则,各州在决策方面享有很大的自由度,可以依法律等级就非专属于联邦政府的任何事务做出决定(第3条)。若州立法和联邦立法相冲突,后者具有更强的效力(第49条)。公民可启用全民公投程序。全民公投程序于1874年建立,公民可以通过该程序推翻联邦政府的决议。全民公投可用于反对政府的某些决议,或对宪法进行一些修正,或者指定某些条文(第136、140和141条)的适用条件。一旦条文草案或修正案在联邦政府公报上发布,其后的一百天内若征集五万份有效签名即可启动全民公投程序。法律是否能被通过取决于全民公投的结果。但相应的修改需遵守瑞士所签署的国际公约。当新法或修正案生效时,其案文必须被纳入瑞士法律汇编中(Recueil systématique du droit fédéral - RS)。
瑞士法律体系属于民法法系,以成文法为主要法律渊源。在瑞士有三类法律:法律、实施细则及条例。条例可能为行政或立法性质。若某条例为行政性质的,则其与实施细则的性质相同。但立法性质的条例分为两类:替代条例(与法律效力相同)或执行条例(与实施细则效力相同)。宪法中不包含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条款。但第26条涉及对财产权的保护,其规定:“财产权应当受到保障。强制征收或与强制征收类似的购买应获得充足补偿。”
来源:瑞士联邦司法局,联邦议会——瑞士议会。
现有文本
主要文本
主要文本
英语
Federal Constitution of the Swiss Confederation of April 18, 1999 (status as of September 27, 2009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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意大利语
Costituzione federale della Confederazione Svizzera del 18 aprile 1999 (stato 27 settembre 2009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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拉丁罗曼语
Constituziun federala da la Confederaziun svizra dals 18 d'avrigl 1999 (versiun dals 27 da settember 2009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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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语
Constitution fédérale de la Confédération suisse du 18 avril 1999 (état le 27 septembre 2009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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西班牙语
Constitución Federal de la Confederación Suiza de 18 de abril de 1999 (situación en fecha de 27 de septiembre de 2009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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德语
Bundesverfassung der Schweizerischen Eidgenossenschaft vom 18. April 1999 (stand am 27. September 2009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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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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WIPO Lex序号
CH191